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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存在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强制退出

kina 2016-11-08 11:24:02 手机版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它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眼下,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引发激烈的讨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通过了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免去耿惠昌的国家安全部部长职务,任命陈文清为国家安全部部长,免去李立国的民政部部长职务,任命黄树贤为民政部部长、免去其监察部部长职务,免去楼继伟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肖捷为财政部部长。

  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备受关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法将从明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收费方面,新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此外,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职工待遇。

  新法还规定,在新法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新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记者注意到,新法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有部分意见认为,对于设立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应“一棍子打死”。

  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解读新法时表示,这次修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是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非营利性学校不想办学了,这个学校要终止,在清偿了债务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这个钱也不能拿走,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许安标说。

  他表示,相比之下,营利性学校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这个学校要终止、不办了,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朱之文说,这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朱之文介绍说,这次修法对民办教育将起到促进作用。首先,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

  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充分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了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

  此外,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对于营利性民办小学或者初中在新法实施之后将何去何从的问题,朱之文表示,目前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从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会受到这个规定的限制。”朱之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