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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儿童 “透明陷阱”儿童易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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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查询得知,目前关于商场应张贴警示标志并没有全国性的强制标准。2007年,北京市实行的《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中要求商家在玻璃门窗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而在2010年10月份,广州市质监局颁布实施了《百货业服务质量》地方技术规范。该规范从环境设施方面,对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在6000㎡以上的百货业提出要求,其中,扶梯、台阶、易滑路面、玻璃门窗等易出事故的部位应有明显警示标志。但是,该地方技术规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律师:应该主动警示

  商场、餐馆、公交地铁等其他公共场所,应该怎样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果出了事故应该怎样厘清责任归属?

  对此,律师表示,虽然国家没有强制规定在玻璃门上张贴警示标识,但于玻璃这种建材的特殊性,管者或使用者应该主动尽到警示的义务,张贴警示标志。记者了解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如果消费者在商场等场所消费,这就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商家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的场所。如果因为商家没有尽到安全告知的义务,而导致消费者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商家就存在重大过错,此造成的伤害损失应商家承担。

  在民事纠纷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受伤消费者是成年人,在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双方都存在责任;而如果受伤的是小朋友,并且于小朋友奔跑打闹受伤,那么家长作为监护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该律师也提醒市民,在公共场所应该看管好自己的小孩,提高公共场所礼仪和安全意识,做到不奔跑不打闹,尤其是在上下扶梯、商场楼梯、玻璃橱窗等危险区域,更应该加倍小心。

  责任编辑:陈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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