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领导讲话稿材料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安部领导讲话稿材料,仅供参考。
公安部领导讲话稿材料篇1:郭声琨在上海合作组织首都警务执法合作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
尊敬的各位嘉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上午好!
值此上海合作组织首都警务执法合作会议开幕之际,我谨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先生,代表中国政府和公安部,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来宾和朋友表示最诚挚的欢迎!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国家主席先生基于各国人民对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的共同愿望,提出了共建“一带一路”的倡议,倡导合作共赢,与沿线国家构建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促进世界和平发展,造福各国人民,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沿线国家的积极响应。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和观察员国均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是沿线各国间交流合作的重要国际平台。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进一步加强国际和地区执法安全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安全保障,已成为上海合作组织各相关国家安全执法机构所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这次会议围绕“加强执法合作,确保区域安全”主题,共谋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建立和完善更加务实紧密的首都警务执法合作机制,对于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促进区域安全稳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维护地区安全稳定,是上海合作组织合作的优先方向,也是所有成员国、观察员国的共同关切。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复杂多变,上海合作组织既面临着难得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特别是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跨国有组织犯罪严重威胁本地区安全稳定。面对地区安全出现的新形势、新挑战,需要我们同舟共济、权责共担,携手并肩、共同努力,按照互利共赢原则,充分发挥好上海合作组织在强化安全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应对复杂多变的地区安全局势,不断提升维护地区安全稳定的能力。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近年来,中国公安部与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和观察员国警方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精神,在打击“三股势力”、打击网络犯罪、毒品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及执法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地区安全中,首都安全居于特殊重要地位,首都警方发挥着重要作用。举办这次上合组织首都警务执法合作会议,既是共同应对各类恐怖威胁和安全挑战的现实需要,也是在上合组织框架下各国警务合作模式的开创性探索,是对上合组织执法安全合作体系的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希望各位同行紧紧围绕打造安全命运共同体目标,聚焦“加强执法合作,确保区域安全”主题,进一步凝聚共识、增进互信,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毒品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共同关切的重大问题上共谋合作应对之策,在加强情报交流共享、开展执法培训、完善合作机制、协调联合执法行动等方面开展更加务实高效的合作,努力把上合组织首都警务执法合作打造成为上合组织框架下安全执法合作的典范。
我相信,在大家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这次会议必将书写上合组织执法安全合作新篇章,为上合组织框架下执法安全合作赋予新动力。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方愿与各方一道,共同分享、相互借鉴各自的先进理念和有益经验,为机制建设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推动上合组织首都警务部门间的务实合作朝着更紧密、更快捷的方向发展,努力为把上海合作组织打造成各国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后,预祝这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公安部领导讲话稿材料篇2:孟建柱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近,作出重要指示:“近年来,政法综治战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一手抓突出问题整治、一手抓社会治理创新,平安建设取得新成效。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的重要指示,深刻揭示了社会治理规律和特点,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是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根本遵循。政法综治战线要认真学习领会,用重要指示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以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为着力点,以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为动力,把平安中国建设提高到新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治理面临的阶段性特征,切实增强建设平安中国的责任感
平安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前提。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基本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以来,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对社会治理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战略,阐明了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从推进平安建设的角度看,至少可概括为以下10个方面:一是提出建设平安中国目标,要求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推进。二是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打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三是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政府和社会各归其位、各担其责,努力实现社会善治。四是提出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五是提出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要求重视疏导化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确保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六是提出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要求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问题发生。七是提出处理好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要求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八是提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要求深化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夯实平安建设根基。九是提出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求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十是提出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要求推进公共安全工作精细化、信息化、法治化,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这些重要指示,是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科学指南。
政法综治战线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一手抓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一手抓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推动平安中国建设取得了新进展。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大平安理念,拓展内容、健全机制,提高平安建设水平。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把群众对平安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使平安建设的过程让群众参与、成效让群众评判、成果让群众共享,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三是坚持党政主导、齐抓共管,健全领导责任制,发挥有关部门积极性,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局面。四是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组织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形成共同防控风险局面。五是坚持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策策略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六是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在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禁毒扫黄、打击金融证券犯罪等专项行动的同时,推动完善政策制度,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问题发生。七是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统筹运用经济调节、行政管理、法律规范、道德教化、心理疏导等手段,增强社会治理实效。八是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现代化水平。九是坚持加强基层、夯实基础,建立力量下沉、保障下倾机制,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十是坚持主动引导、赢得支持,建立健全宣传舆论工作机制,提高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为平安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经过不懈努力,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理念在转变、格局在完善、能力在增强,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上升。近几年来,我国杀人、爆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保持在90%以上。
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此背景下,社会治理面临新的阶段性特征,既蕴含新机遇,也伴随新挑战。
从国际格局看,世界正经历大变革大调整,合作与竞争同步上升。我国与世界的互动持续加深,国际因素的倒灌效应和国内因素的溢出效应相互交织。我们要主动适应国际格局新变化,统筹运用国内国际资源,增强社会治理工作主动性。
从经济发展看,世界经济复苏乏力,经济全球化出现波折。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新常态特征明显,但新旧发展动能转换需要一个过程,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新的增长点,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潜在风险。我们要把社会治理摆到经济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推动完善政策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从社会变革看,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社会日趋开放多样。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动员形式发生深刻变化,社会自组织日益活跃,原有的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逐渐弱化。我们要善于分析、把握社会变革趋势,既利用好机遇,又应对好挑战,增强社会治理实效。
从科技革命看,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发展,人类生活所经历的一切都在转变。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从未在人类历史上发生过。这既为我们增强社会治理前瞻性、精准性、高效性,解决社会治理难题,提供了重要机遇,也给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当前,我们面临的最现实安全威胁主要来自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影响力远远超过传统安全。我们要主动适应科技革命大趋势,既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最新成果破解难题,又善于防范应对其带来的风险挑战,把社会治理提高到新水平。
从群众需求看,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群众需求越来越多样化,求发展、要公平、想参与的愿望增强,对安全的要求提高。我们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群众需求新变化,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结合起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综治战线要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主动适应新形势,切实增强工作前瞻性,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积极推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向主动预测预警预防转变,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坚持以创新为引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不竭动力。面对新的阶段性特征,我们需要在坚持行之有效的传统经验做法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视野、开阔思路,推动社会治理工作与时俱进。如果不识变、不求变,墨守成规,社会治理就难有新作为。我们要深化对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坚持向改革要活力、向创新要动力,积极推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时代特征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增强社会治理合力。联动融合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也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已经进入一个融合的时代。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社会信息化背景下,各类风险跨界性、关联性增强,没有哪类风险不需要综合施策,没有哪个地方和部门不需要协调配合。我们要强化全局观念,摒弃本位主义,更加注重设施联通、信息互通,更加注重力量统筹、资源共享,更加注重程序对接、工作联动,更加注重地区协作、条块互补,更加注重线上线下一体互动、相辅相成,增强社会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适应新形势,以联动融合理念为引领,着力破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社会治理工作合力。各级综治委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优势,建设好综治中心,搭建好工作平台,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更加注重开放共治,努力打造命运共同体。现代社会,政府单打独斗已不适应公共服务需求多样化、社会问题复杂化的新形势。实际上,政府、市场、社会扮演不同角色,有着不尽相同的资源手段、行为方式、责任担当。只有分工负责、良性互动,才能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治理好社会。我们要以开放心态、宽广胸襟,平等对待各类社会主体,以开放架构、市场机制吸纳社会力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形成多样化治理模式,努力实现社会共治。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既能把政府的政策传递到群众中去,又能把能人志士凝聚起来,有效回应群众诉求,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我们要推动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为其参与社会治理搭建好平台,确保其成为政府的有力助手。加快培育与现代社会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好他们在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发挥好自愿交换、平等竞争、商业运作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善于运用市场思维、市场机制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善于运用利益引导、商业运作推进开放共治,善于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外包、保险等方式化解矛盾、防控风险,提高社会治理市场化水平。
企业不仅承担着维护自身生产经营安全的重要责任,而且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各类企业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平安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三)更加注重人民民主,把社会治理深深扎根于人民创造性实践中。社会治理是亿万人民的事业。只有“依水行舟”,才能源源不断地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使社会治理永葆生机活力。我们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创造有利于人民参与的组织形式,努力形成共建共享格局。
基层自治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本质上就是群众自己的事情自主办。我们要推动加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健全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体系,把城乡社区建设成社会治理的基础平台。贯彻居(村)委会组织法,深入开展以居(村)民会议、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治理实践,促进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本质上就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多同群众商量。我们要树立商以求同、协以成事的理念,善于在不同意见中求同,在不同利益诉求中权衡,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决策前,要认真倾听民意、了解诉求,确保出台的政策考虑周全、合理可行;决策后,要跟踪政策执行,及时调整、完善,确保更符合实际。互联网具有迅速传播民情的优势。要不断完善网络民意收集机制、协商互动机制,努力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社会治理合力。
(四)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具有权责明晰、程序公开、稳定社会预期的优势。实践告诉我们,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模式时,很多难题就会迎刃而解。我们要善于运用健全的法治管住任性的权力,防止因不依法办事、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养成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纷争的习惯,推动把利益诉求纳入法治化轨道。把培育法治生活方式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发挥好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在崇法尚德、移风易俗中的积极作用,努力使循法而行成为全体公民自觉行动。
法律是社会良知和秩序的底线。通过个案依法处理,为社会确立是非对错标准、明确行为底线取向,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责任。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们要善于以典型个案依法处理为突破口,给有关行业、群体确立规矩,发挥好执法司法在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中重要作用。针对社会治理过多依赖行政、刑事法律手段的状况,我们也要善于运用民事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社会矛盾,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维护公共利益,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
(五)更加注重运用大数据,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大数据在给各领域、各行业带来颠覆性变化的同时,也深刻改变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提升了我们改造世界的能力,成为促进国家治理变革的基础性力量。大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将极大地提高社会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我们要站在时代潮头,创造性地把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社会治理中,为社会治理插上腾飞的翅膀。
如果说数据是土壤中的“水分”,那么,开放数据就会形成土壤上流淌的“河流”。就像流淌的河流孕育了传统的城市文明那样,开放数据将快速孕育新的智能文明。当前,制约数据开放、共享、应用的一个重要症结是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打破基于权力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固化的体制壁垒,统筹有关地方、部门和互联网企业资源力量,对数据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尽快建立科学的数据标准体系,着力解决内外融合难、上下对接难等问题。
大数据时代,要占领先机、赢得优势,不仅要看获取数据多少,更要看数据处理能力强弱。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就在于通过对数据的智能化处理,实现对数据价值的挖掘,揭示以往人们难以认识到的事物内在关联性。这为我们更好地理解事物本质、把握发展趋势提供了可能。我们要善于运用智能化手段,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挖掘,实时关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从中找到犯罪规律或趋势,推动由事后追溯向事前预测预警预防转变。
把科技革命与机制变革融合起来,将会迸发巨大的创造力。我们要把大数据应用与社会治理创新深度融合起来,推进职能优化、机制变革,提升社会治理的层次和水平。
(六)更加注重基础性制度建设,为社会治理长远发展奠定基石。小智治事,大智治制。一个国家各领域基础性制度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有关部门就建立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登记、网络实名等制度出台一系列规定,为加强社会治理基础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加快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从事后处置应对向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转型,为实现社会善治提供制度保障。
实名制体现了行为自治、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是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一招。我们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的总体方案》,尽快出台把实名制的原则性规定落到实处的办法,明确各方义务、责任,并建立严格的核查、追责制度。
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激励社会成员诚实守信,预防减少失信欺诈现象。我们要推动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信任根制度建设,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建设诚信社会、提高社会治理整体水平提供支撑。加快推进人口信息系统与人像比对系统升级改造,建立违法犯罪记录与相关信用、职业准入等挂钩制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产权制度是保护企业、公民合法财产的基础性制度,能够有效稳定人们的预期,对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发挥好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健全依法保护产权的配套制度。完善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的制度机制,依法惩治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总结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经验,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按照查办案件与规范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与保障合法权益、惩治犯罪与挽回损失相统一的要求,健全相关制度机制,规范涉嫌违法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程序,有效保护企业、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三、高度重视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预测预警预防,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当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有传统安全威胁,也有非传统安全威胁。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一)积极防范、有效处置公共安全新威胁,确保公共安全。当前,公共安全问题复杂性加剧,防范处置难度加大。我们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对公共安全风险滚动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维护公共安全能力和水平。
恐怖袭击是对公共安全的最大威胁。我们要绷紧反恐斗争这根弦,全力打好主动仗、持久仗。深入开展反恐国际合作,深化“去极端化”工作,促进反恐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
当前,传统犯罪不断变换手法。我们要坚持打击、防范、治理并举,创新机制,增强实效。对黑恶势力,要立足系统治理,健全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监管、防控机制,完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移交制度,防止其坐大成势。对毒品犯罪,要按照综合治理思路,深入推进打击制毒、堵源截流、预防教育、强制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减少毒品危害。对“两抢一盗”犯罪,要划小作战单元,转变打击方式,以专业、灵活、高效的组织形式应对犯罪职业化。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要深化“互联网+”在打拐领域应用,推动形成全民反拐局面。
近年来,校园暴力、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们要坚持关爱又严管原则,按照系统治理、综合施策要求,落实政府、学校、家庭的责任。统筹做好法治宣传教育、道德熏陶、心理疏导工作,完善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早期干预机制。深入整治网络暴力文化、校园周边环境,减少不良影响。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矫正体系,为失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社会流动性的增强,促进了社会开放、人员交流,也增加了公共安全风险。对高铁、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要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动视频监控系统、全程快速安检等措施落实到位。对物流寄递,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X光机安检、开箱验视、实名寄递等措施,建立全程计算机管理机制,织密安全网。
(二)积极防范、主动打击网络新型犯罪,全力维护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安全。在我国,网络犯罪已占犯罪总数的近1/3,每年还在增加。我们要克服以传统办法对待网络犯罪的思维定式,创新防范打击方式,实现网上治理与网下管理、专门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增强工作主动性。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我们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态度,按照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思路,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一是发挥好电信、银行等单位重要作用,落实源头防控责任。完善银行账户异常资金交易风险防控系统,对异常资金交易及时采取紧急停止支付、快速冻结措施。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电信、银行、互联网等企业推出新业务、新产品,要进行安全评估,对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形成依法打击合力。按照打数据仗、合成仗要求,深入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强化国际执法合作,坚决拔掉一批职业犯罪的“钉子”。尽快出台指导意见、司法解释,解决取证难、追赃难等问题。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使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增强震慑力。三是加强信息保护,维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加大信息源头保护力度,完善公安、教育、医疗、金融等重点行业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对合法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特别是辅助人员,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切实加强教育管理,防止发生泄露事件。对买卖个人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打击;对监守自盗的内部人员,要依法严惩;对泄露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构建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严密防范攻击窃密活动。发挥好互联网企业、网站、网民作用,形成网络信息人人共享、网络安全人人有责的局面。
当前,网络贩毒、贩枪、传授制爆技术等犯罪猖獗。我们要善于把新技术运用到预防打击网络犯罪中,确保与网络犯罪分子较量时占得先机、赢得主动。提高大数据分析、处理、挖掘能力,实时关联犯罪分子网上网下轨迹,增强防范打击网络犯罪的预见性、实效性。完善部门警种协同作战机制,健全涉网犯罪案件联合侦查打击等工作模式,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加强与金融、电信及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大对网络犯罪产业链打击力度,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犯罪高发势头。探索“互联网+社区”警务工作新模式,发动网民、群众提供线索,与时俱进地打好对网络犯罪的人民战争。
(三)积极防范、稳妥化解经济运行新风险,服务好经济发展大局。经济风险是基础性风险,传导性、变异性强。我们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善于运用“第三只眼”看经济发展变化,经常研究经济运行新趋势,准确判断哪些是要支持的、哪些是要关注的、哪些是要制止的,切实增强工作前瞻性。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我们要加强金融领域新知识学习,提高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善于发挥法治对创新的引领、规范作用,既保护社会创造活力,又防控金融风险。推动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对金融风险发现、预警能力。积极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机衔接,综合运用刑事、非刑事手段处置化解风险。
分享经济在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同时,也存在监管不到位、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们要找准鼓励创新与防控风险的平衡点,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对网约车等产品共享领域存在的隐患,要在坚持改革方向、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深入调研论证、依法慎重决策前提下,健全审核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日常监管,保障乘客安全。对住房、停车位等空间共享领域存在的隐患,要强化租赁平台对房东和租客的身份核查功能,对接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防止其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对餐饮外卖等服务共享领域存在的隐患,要打通线上线下信用体系,推进网上网下融合监管,强化经营主体和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让群众享受安全服务。
面对经济纠纷、案件增多,我们要把依法处理与多元化解结合起来,提高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水平。对债务纠纷,要区分性质,妥善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严厉打击诈骗、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尽可能为受害者挽回损失。对企业破产案件,要完善依法解决机制,推动用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处置“僵尸企业”。
(四)积极防范、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维权与维稳相统一。我们要抓早抓小抓苗头,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预防处置工作中,既要发挥好法律规范作用,又要发挥好道德教化作用,促使公民明是非、辨善恶、守诚信、知荣辱,以道德伦理滋养法治精神,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要善于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提升公众道德境界,把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在较高的道德水平上。
针对环保类群体性事件,我们要深入分析其发生演变规律特点,找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点,依法科学制定实施项目建设规划。在政府、企业、群众之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第三方参与的评估机制,找到项目落地最大公约数。引导群众科学认识环境风险,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征地拆迁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绕不开的难题。我们要坚持让利于民,坚持阳光拆迁,善于用群众工作方法做拆迁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听证等制度,在吸纳民意中完善政策,在集体协商中化解分歧。坚持依法文明征地拆迁,杜绝发生违法违规征收土地和粗暴野蛮拆迁现象。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员合法权益。
近年来,暴力伤医、医闹等问题频发。我们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把弘扬法治精神和加强人文关怀结合起来,推动建立精通医疗技术、了解患者及家属心理需求的专门队伍,及时为患者及家属答疑解惑,增进相互信任。推动建立“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确保群众投诉有门、处理公正。建立医警联动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我们要按照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的要求,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推广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信访应用和远程视频接访,方便群众网上投诉、评价。
四、紧紧围绕破难题、补短板,不断增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效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基础工程。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和公安部在武汉会议、大连会议上作了专门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践,提高了驾驭社会治安局势、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同时,面对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紧紧抓住难题、短板,在症结点上出实招,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坚持统筹规划、狠抓精细管理,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效能。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核心是提高整体效能。近年来,各地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都有很大投入,但前期大多是逐步建设、分散建设,存在统筹规划不足、资源整合不够、管理方式粗放等问题,制约了整体效能发挥。我们要强化问题导向、精准发力,以关键问题的解决带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水平的提高。
基础信息作为越用越增值的非消耗性资源,只有最大程度整合共享,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各地要加强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对有关部门信息共享需求进行全面梳理,列出项目清单,逐一推动落实,解决重复建设、信息“孤岛”等问题。统筹整合信息资源,一个重要方面是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应用。目前,中央已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和国家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规划,部署开展“雪亮工程”建设。各地要加快重要部位、复杂场所和农村薄弱地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
健全基础标准规范体系,是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社会治安防控系统运行效率和质量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加快建立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操作规范和执行标准,增强刚性约束,减少随意性。抓好标准规范的执行,必要时进行订单式、精准式培训指导、督促落实,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常态、高效、协调运转。
跟踪评估问效是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效能发挥的重要抓手。各省、市、县要建立评估制度,由综治委和公安机关牵头,成立专业化工作小组或专家团队,定期评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机制运行实际成效,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
(二)坚持要素掌控、狠抓关键环节,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供有力支撑。对社会治安基本要素进行动态掌控,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根基。管好基本要素,当务之急是落实好身份信息核查责任。各用证部门要依法履行核查责任,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确保重点行业身份信息核查落实到位。对不落实的单位、个人,要依法追责,推动在全社会形成用证单位认真验证、广大群众自觉配合验证的良好风气。
实有人口、实有房屋是社会治安防控的重要源头。各地要集中力量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攻坚行动,切实消除管理死角和防控盲区。
专群结合是掌控好社会治安基本要素的有效途径。新形势下,专群结合的方针要坚持,方式方法也要与时俱进。我们要善于运用新的载体和手段,把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让他们成为社会治安基本要素掌控的“千里眼”、“顺风耳”,开创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新局面。
(三)坚持创新驱动、狠抓机制改革,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实效。运行机制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神经中枢”。我们要牵住改革创新这个“牛鼻子”,抓住指挥体系、合成作战等关键环节,建立符合实战、运转高效的警务机制,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把公安指挥中心升级为大数据指挥服务中心,推动其功能由传统的接警派警拓展到汇聚研判数据、精准推送信息、引领基层警务实战,牵动了警务运行机制、警务工作形态变革。我们要探索以公安指挥中心转型升级引领警务机制变革,努力实现精确指挥、精准行动,提高预知预警、防控风险、服务群众能力。
合成作战是建立现代警务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性、实战性的关键。我们要深入推进打防管控一体化,通过加强案件分析,善于从破案中回溯倒查管理、防范漏洞,从日常管理、防范中发现案件线索,实现打防管控协调联动。正确处理警种专业化与合成作战的关系,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行动小组等方式,实现专业化与一体化的有效结合。互联网时代,不能沿用传统思维方式,新增一项业务工作就要求新设一个机构,而应当多开发一些应用模块,以满足新的业务工作需要。信息资源利用上,能用一个平台承担的任务,就不要设立新的平台,防止造成新的力量分散和资源浪费。
(四)坚持做实基层、狠抓资源整合,激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活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目前,基层单位分工过细、力量分散、活力不足等问题仍较突出,制约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扁平化、专业化要求,积极稳妥调整设置机构,盘活用好资源,最大限度激发基层活力。把基层综治办、维稳办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资源力量统筹起来,形成联防、联治、联动局面。
把条和块的资源力量统筹好、运用好,是发挥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效能的内在要求。我们要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因事设岗、因岗定人,解决基层一线警力结构性缺编问题,把更多警力投向案件多、任务重的地区和岗位。要合理确定领导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职能,该由上级承担的任务,不要随意摊派给基层。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资源的集约利用、综合研判和精准推送,更好地服务基层。
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是我国的特色和优势,也是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社会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社会治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分领域、分行业抓好各项部署和措施的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要履行好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的职能作用,推动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局面。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努力形成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社会治理现代化,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异常艰巨繁重。对广大政法综治干部来说,多少机遇需要把握,多少难关需要攻克,多少奇迹需要创造。希望大家按照政治上强、懂法律、善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切实加强对社会治理规律的研究,自觉追求工作的品位,善于发挥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善于通过制定先进、合理的规则,提高统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学习新知识、探索新事物的激情,自觉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知识的学习,自觉加强对现代科技应用意识和能力的培训,善于运用新知识、新技术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努力做一个富有创造力的干部。总之,广大政法综治干部永远要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激扬以天下为己任、以人民为信念的真挚情怀,切实做到紧跟时代、砥砺前行,自觉担当重任、奋发有为,不断开创政法综治工作新局面。p副标题e
公安部领导讲话稿材料篇3:孟建柱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的讲话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启动以来,经党中央和批准,我们已连续三年召开推进会,推动改革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南,交流经验、完善政策,切实增强改革的信心与决心,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全面开展。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知难而进,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每当重要关头,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是应对挑战、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和决心,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
我们的信心和决心,来自于对党中央决策的理性认同,来自于对实践成果的准确把握。经过两年试点,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一是试点法院检察院回归办案本位,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二是广大政法干警尤其是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拥护支持改革,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责任心明显增强,司法队伍活力不断迸发。三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减少,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正在提高。四是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有的法院入额法官年人均结案增加200多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0多个百分点。五是在改革落实到位的地方,把法官检察官选好了、司法辅助人员配齐了、责任明确了、待遇落实了,不增加编制,也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的法院在收案增长40%左右的情况下,通过改革,结案增长60%左右。六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试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获得的赞成票达到新高,一些试点省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左右。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是正确的,试点是成功的,实际效果是好的。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随着试点工作逐步深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改革的难度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增强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而且需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胆识和勇气。这既是对我们工作能力水平的考验,又是对思想政治素养的考验。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历史总是要前进的,历史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软弱者。只有与历史同步伐、与时代共命运的人,才能赢得光明的未来。”现在,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重任已经落到我们肩上。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勇敢担当起来,决不能退却、推诿。回顾我们党95年奋斗历程,每一次胜利、每一个进步,无不凝聚着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无私奉献和巨大牺牲。特别是在血雨腥风的革命斗争年代,无数前辈为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笑对“死神”、慷慨赴难,有的甚至连爱情的甜蜜都还没有尝到,就把最宝贵的生命献给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今天,我们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仍需要从这种奋斗、牺牲精神中汲取强大力量。在座的都是政法系统领导干部,要有这样一种思想境界:遇到难题、面对抉择时,首先想到的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而不是个人得失。这是对党性观念强不强、敢不敢担当的直接检验。党把我们放在这么重要的位置上,我们只有尽职尽责地把工作做好,才能对得起党和人民的重托。我们要始终牢记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词,自觉把有限的工作时间投入到无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切实做到在岗一天、尽责一天。只要是对党和人民有利的,对司法事业长远发展有利的,就要坚定不移地去谋划、推动、落实。要敢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最大限度激发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试点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过程。两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人员普遍关注的一些重要政策尤其是职业保障政策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对此,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对相关职业保障政策提出了完善的意见,并已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同意。
第一,完善员额制改革政策,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检察院员额比例。试点情况表明,中央确定的以省为单位、以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的39%的员额比例,总体上是符合实际的。大多数单位反映,这一比例已经够了,不少单位最终入额比例远低于39%,有的还不到30%。
同时,一些单位也反映,政法专项编制是多年前确定的,近年来虽有所调整,但增幅远低于案件增速,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不少单位招录了一些事业编制、聘用制人员,部分人员已成长为业务骨干。确定员额比例的基数时,对这部分业务骨干都不考虑,也不尽合理。这些意见,都有一定道理。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在确定员额比例和基数时不宜一刀切。对大多数单位,应当坚持39%的员额比例不动摇。考虑到我国80%左右的案件在基层,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区、县法院检察院,可考虑把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员额比例的基数,以留住原来在一线办案的业务骨干。在此基础上,如果这些地区仍存在案件多、办案人员不够的,可考虑把员额比例提高到40%左右。具体比例和基数,由各省区市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把握。员额配置时,要向办案部门倾斜。对其他主要业务部门,也可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配置一定数量的员额,以留住现有优秀人才。
对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入额问题,各地比较关注,希望中央司改领导小组明确政策。我们感到,对领导干部入额,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严格把握,形成正确导向。对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入额为宜,这有利于他们履行好领导职责。当然,领导干部入额,要按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如果遴选都不参加,谁会服你?同时,领导干部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这样做,才能让领导干部自己有底气、广大司法人员服气,才能发挥好领导干部业务指导作用,带动全院办案水平的提高。有的地方规定,庭长办案数不低于法官平均办案数的70%、副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庭长平均办案数的50%、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副院长平均办案数的30%。这有一定合理性。各地要积极探索领导干部既能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又能多办案、办好案的正确导向,树立领导干部行家里手的良好形象,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员额制是实现法官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目的是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保证入额法官检察官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办案能力、职业操守过硬。这就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对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进行遴选时,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采取考试方式时,要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实际能力。这样做,无论是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还是年轻业务骨干,都有机会通过遴选入额,既防止简单地以考分划线,又防止简单地论资排辈。
对未入额法官检察官,我们要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在他们转为司法辅助人员后,原来享有的津补贴保留不变。同时,要加快完善录用、聘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制度,探索建立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尽快配足配好司法辅助人员,推动形成责任和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办案团队,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第二,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形成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激励机制。去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水平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的相关政策,这对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经测算,也发现一些问题。为了落实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增强改革的内生动力,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对工资制度改革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已报请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总的考虑是,除司法警察外,法院检察院内部是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其中,员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工资收入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实际上,司法行政人员大多是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出身,相当一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从事的工作也是围绕办案这一中心工作展开的,从广义上讲,也是司法辅助人员。在此基础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现有的审判检察津贴、办案岗位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额度,予以保留。在个别地区,如果改革后发现员额法官检察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司法警察的,要托到略高于司法警察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为了树立正确的分配导向,确保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数量多、质量高的人员成为最大受益者,我们要合理确定绩效考核奖金在工资收入中的权重,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这样,可以防止简单地按行政职务去套,造成原来工资收入高的增幅偏高、低的增幅偏低的状况。各地法院检察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在做好测算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尽快把这些好政策落实好。
第三,完善职务序列改革政策,进一步拓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晋升制度,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从源头解决一线办案人员职级低、发展空间有限、职业尊荣感不强等问题。
去年10月以来,中组部牵头制定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文件,体现了向基层和一线办案岗位倾斜的原则。在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提升了高等级职务比例,打破了职务晋升的“天花板”。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例,法官检察官可晋升为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个别在基层长期任职、工作特别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还可晋升为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晋升年限也比其他公务员缩短。同时,在县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可以晋升三级、四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这些政策,为基层一线司法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将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争抢行政职务的状况。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努力使广大司法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预期。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稳妥推进职务序列改革。要坚持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政策导向,新增的高等级职务要严格选拔标准,确保长期在基层一线办案的人员受益,防止政策执行变味走样。
第四,在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适当降低司法考试门槛。目前,在一些艰苦边远地区,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少,个别基层法院甚至连组成合议庭都困难。在一些民族地区,缺乏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官检察官。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既需要居庙堂之高的“司法精英”,又需要扎根基层的“平民法官”。近年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录用意见时,对这些地区录用司法人员已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以解决当地人才招不进问题。在这些地区,我们要在抓好有关意见贯彻落实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异的政策,适当降低司法考试门槛,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得来。在一些民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具有“双语”特长的法律工作者,遴选时可在法学知识要求上适当降低标准,以有利于吸纳当地优秀人才。当然,对按特殊政策招录的司法人员,在任职地域上应有所限制,主要在招录地任职。中央政法单位要注意发现、总结基层创造性探索,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非常清楚地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由省一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提出建议。这就提高了惩戒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人的认知能力、科技发展水平往往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对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正确性的,不宜追究司法责任。由于司法是衡平和裁断的艺术,因对法律的理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一致造成错案的,也不宜轻易追究司法责任。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让广大司法人员全面、正确理解这些政策,防止影响办案积极性。
第六,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初衷是为了减少外部不当干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推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记录通报问责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外部干预大为减少,司法环境明显改善。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差别大。比如,新疆、西藏、内蒙古等自治区地域辽阔,辖区内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也不一样,实行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确实存在困难。各省区市推进这项改革时,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强求步调绝对一致。条件具备的,由省级统一管理或以地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可暂缓实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否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市、县党委及其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思想、政治领导不变,市、县法院检察院党组仍要向同级党委定期汇报工作,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仍是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成员。市、县法院检察院要正确处理与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关系,确保党管政法的原则落到实处。市、县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更好地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上述政策,事关司法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推进,事关司法事业长远发展。其中,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批准的方案、明确的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们要把中央顶层设计和基层创造性探索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对属于地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地方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研究解决;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央深改办报告。
三、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相关改革,进一步提高整体效能
司法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各项改革之间关联度高、耦合性强。党的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各地要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积极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效能。目前,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一方面案件数量多、一线办案人员少,另一方面人浮于事现象突出。我到一些地方调研了解到,有的县级检察院,只有30多人,却设了15个科室,有的甚至一人一科、两人一科。有的同志说:“提了一名科处长,就少了一名办案人员”;“如果只选员额、不改机构,科处长占了员额而主要精力不在办案上,还要对案件进行审批,法官检察官就发挥不了主体作用,司法责任制就落实不了”。吉林省检察机关作为第一批“吃螃蟹”的,敢于向这一痼疾开刀,由省检察院带头,全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让一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提高了办案效率。这种奋发有为、积极探索的精神,应予充分肯定。中组部牵头制定的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拓宽了司法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我们不应再为司法人员争取行政职级而设置很多的机构。最近,中央编办也已明确,内设机构改革中,原有编制、领导职数及待遇不核减。这解除了内设机构改革的后顾之忧。各级法院检察院要立足于挖掘内部潜力,把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重点,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有条件的省、市法院检察院,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改革中,要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原有的机构要减少,但法定的工作程序不能减少,确保既提高司法效率,又提高司法质量。鉴于各地情况差异大,上级法院检察院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尊重、支持基层创造性探索,不得要求他们对口设置机构,不得以划拨编制、经费、装备等办法变相施压。
第二,探索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向法官检察官放权后,有的同志担心会不会产生更多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试点的经验表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实际上,改革后,法官检察官权责一致了,其承担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同时,实行司法责任制,不是片面强调“去行政管理”,更不是“去管理监督”,而是院庭长行政管理的内容、方式、方法要作改革: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和把握。这样,司法质量效率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我们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通过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并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推动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促进管理监督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从整体上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
第三,推进繁简分流,努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相统一。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不能简单寄希望于通过增加编制、人员来解决,而是要通过改革,从制度机制上研究采取措施。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是许多国家应对“诉讼爆炸”、兼顾公正效率的共同选择。我们要根据案件难易、标的额大小、刑罚轻重、认罪与否等情况,推进繁简分流,完善小额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努力实现诉讼程序多样化、精细化。正在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快车道”。据统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周期平均缩短至5天,法院10日内审结的占92.3%,庭审一般10分钟内完成,当庭宣判率达96.2%,上诉率仅为2.1%。两年试点期限即将届满,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取证、举证规则和证据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推动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全程提速,努力使公正更快实现。
第四,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从一些国家实践看,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是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证据标准更严背景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我国未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举措,体现了传统文化的仁爱理念和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政法单位,研究制定了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会授权后将尽快开展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合理设计从宽处罚幅度,既明确预期,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又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权利,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发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
第五,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努力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以审判为中心,是审判程序的最终裁判功能决定的,是实现程序正义、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举措。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这项改革,不是要改变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格局,而是要按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证据规则体系,促使侦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标准符合法定定案标准,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制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处理好庭审实质化和庭审方式改革的关系,既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又不搞庭审繁琐主义,让有限司法资源和宝贵庭审时间用于解决最重要的问题,提高庭审质量效率。
第六,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更多纠纷以非诉方式解决。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使大量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缓解了司法渠道的压力。我们要善于统筹各方资源,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制度化渠道,更多地吸收律师参与信访、调解等工作,吸收专家参与技术性领域纠纷解决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开放灵活、高效便民的矛盾纠纷在线调解、协商机制,推动矛盾纠纷网上解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级法院检察院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对自身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找准切入点、突破口,确保取得实际成效。对需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多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对一些创造性探索,要多从帮助角度,研究提出完善的建议,不要随意指责、批评,防止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各级法院检察院从事司改工作的同志要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学习领会党中央精神、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发现解决实际问题上。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善于运用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方式,重点做好统一思想、把握方向、协调政策、强化督导等工作。对法院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改革事项,要发挥好法院检察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要包办代替。对法院检察院办不了、办不好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积极帮助协调。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事关司法人员切身利益,也备受社会关注。我们要统筹好政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加大对党中央精神的正面解读、引导,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对广大司法人员,要说清、说透相关改革的政策取向、主要内容,澄清模糊认识。每项改革启动前,要精心做好动员部署、专题培训、政策解读工作,把为何改、改什么、怎么改向广大政法干警讲清楚,以赢得理解支持,确保改革蹄疾而步稳。同时,要把与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讲清楚,增强他们对改革的知晓度、认可度。对容易引发社会误读、误判的改革,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讲清楚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性质、目标,推动全社会形成拥护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公安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公安机关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改革“1+3”意见方案,推动提高公安工作整体效能。司法行政部门正在深入推进监狱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等改革,推动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动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对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使命神圣、任务艰巨。我们唯有勇往直前、攻坚克难,才能赶上时代脚步、拥抱美好未来。我们要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看过公安部领导讲话稿材料
